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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第一篇在基督內的新人

第二十三章基督信徒的良心

第三節個人責任的漸進

Gradualità nella responsabilità personale

 

         我們常常看到一個人在爲自己的行爲辯解的時候,會說“我是按照良心做事的”。按照良心做事,這絕對是應該的。但是按照良心做事幷不一定可以完全免除自己的行爲責任,因爲我們必須看這個行爲的良心依據到底是什麽?事實上,良心是天主對人說話的地方,也是人回應天主的地方,不是制訂道德價值的場所,而是接受和保存天主傳遞給人的道德規律的寶庫。兒童的良心和少年人的良心不一樣,少年人與成年人的良心也不一樣,因爲他們的良心所受到的培養和成熟程度都不同,他們表現行爲可能相同,但所負的後果責任幷不一樣。

 

         一個人要想具備成熟正確的良心,他必須始終保持內心的開放,隨時樂意接受來自天主的恩寵的幫助,留意天主在他良心中講的話,進而不斷淨化自己,接受適當的培育陶成。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知道人對是非善惡的判斷能力及標準,是隨著接受培育和陶成的程度而逐漸形成和提高的。也因此,一個人的良心辨識能力和他的行爲責任成對比在法律面前,一個未成年人和一個成年人所負的責任不同,因爲法律認爲他們的良心成熟程度不同,所以判斷事理的能力也不一樣;再說,一個人如果在良心不自由的情况下做一件事,他對這件事也不負完全的責任。

 

         一個人如果必須對善惡負起全部責任,他必須事先受到完整的告,而且是出于完全故意要做這件事。這就是說,當一個人處在完全有意識、而且絕對自由的狀况下,他才能對他的行爲負全部責任。然而所謂的完整的勸告,幷不僅限于理論方面的認識,因爲這樣的認識很容易經由膚淺的消息只是而獲得。完整的勸告在于使人真正瞭解體會法律規章的價值,以及這些價值對人內外在成長的必要。爲了擁有這樣的認識,一個人需要先受到整體的教育,這樣的教育包括聆聽、反省以及生活經驗上的驗證。

 

基督信仰告訴我們天主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和主宰,是全人類的父親,所以基督信徒相信天主的法律是爲古往今來整個人類的益處制定的,每個人爲了能够健全地成長,都應該遵循天主的法律。天主的法律不分等級(non c’è gradualità della legge。參見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34》),對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狀况幷沒有不同的要求,而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狀况對天主的法律也沒有不同的遵守方式或程度。沒有一個人可以以自己的軟弱爲理由和標準來斷定什麽是善,什麽是惡。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真理的光輝》通諭中說:“基督賜給我們實行我們存在的全部真理的可能性”(通諭103)。

 

         當然,人是逐漸成長的,他的良知的判斷能力也是隨著培育和陶成而逐漸成熟的。這在知識的認識、在內心的渴望、在行善避惡方面都同樣如此。這就是所謂的“漸進律”(legge della gradualità)。先教宗在《家庭團體勸諭》中又强調:“人既然被召喚以負責的態度,根據天主的智慧和愛的計劃而生活,所以他是歷史性的人,他經由許多自由的决定,日復一日地建立自己。爲此,他根據自己成長的階段來認識,來喜愛,來履行道德上的善”(勸諭34)。

 

         既然人是逐漸成長的,所以他對行爲所負的責任大小和他當時對善的重視與企望的能力成對比。但這個能力是受到心理上、文化知識上以及社會上許多的條件因素所影響的。一個基督信徒設法度圓滿的基督信仰生活,幷不表示要使自己成爲想像中最完善最理想的人,而是要按照自己具體的可能性來度信仰生活。這就好像登山的人,他幷不是要把高山壓低,讓自己登上去,而是要用自己的脚步慢慢地走上去。那些負責教育的人士要給接受教育的人提出相稱的目標,既不要過于軟弱,也不要過于牽强。首先應該提出的是祈禱,因爲祈禱人人都做得到。聖奧斯定說:“天主不叫人作不可能的事,但叫人盡力而爲,幷請求做那些自己辦不到的事”(本性與恩寵43,50),“這樣,天主就幫助你,使你能够勝任”(特里騰大公會議;Secc.VI,Decr.Sulla giustificazione,11;DS1536)。

 

         客觀上的道德混亂不能够與個人的罪過混爲一談。道德上的嚴重混亂在某些情况上能够是大罪,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可能是小罪,或者無罪。這全在乎當事人所負的責任是全部的,或是局部的,或是根本沒有責任。教會是導師,也是慈母,它一方面以堅定的態度教導人認識真理,另一方面則以慈母的心懷設法體諒人性的軟弱,以及在某些具體的情况下所遇到的困難。

 

         總之,在道德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不過每個人所負的行爲責任可能有差別,這完全視一個人辨別善惡與願意善惡的實際能力而定。

 

1828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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