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第一篇在基督內的新人
第二十三章基督信徒的良心
第四節良知與公民社會
(Coscianza e società civile)
現代的文明社會和思想都認爲政教有別,都把政治事務和宗教倫理事務分開處理,用俗話來說,就是政教分離政策。不過這樣的界定很容易受到誤解,以爲管理衆人事務的政治與教宗倫理完全無關。其實不然,因爲政治是管理衆人的事,倫理道德和宗教信仰也是社會國民大衆的事,甚至是他們生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事,因此政治與宗教之間怎能無關?當然,有些政治體制過猶不及,認爲政治管理一切,倫理道德和宗教生活不外國民生活的一部分,怎能獨立于政治之外,不受政治節制?另有宗教國家以宗教信仰教義統轄國家政治事務,規範人民的思想行爲,宗教儼然唯我獨尊,牽制每個人的外在生活和內在良知。這也是反常。
其實,所謂政教分離,意思是說政治和宗教各有自己的運作領域範圍,各有自己的職責,誰也沒有能力和義務干涉對方的運作,因爲不屬于自己的職權範疇。宗教倫理道德在指導國民內在心靈生活的秩序,使國民的心靈得到安舒幸福;國家政治事務在處理人民社會外在生活的問題和秩序,照顧國民的物質需要,維護全體國民的生活基本權益。所以,宗教不能指揮國家政府和國會的內部運作;而國家政治也不能涉入國民內心的良知問題,因爲這已經超越政治的層面,再說,政治不是長久持續的,隨時可以更改,但人類心靈的事務却是整個人生的問題,不能受到可能朝令夕改的政治的統轄管制。
不過,政治和宗教也不是全然毫無關係,這就是它們之間的微妙處。政治和宗教的主體都是人:從政治方面看,人生活在社會中,是社會成員之一,他應該遵守社會公認的秩序,應該愛護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公益爲先,爲社會整體的更完美貢獻一己之力。在這方面,宗教能够做出許多貢獻,因爲真正的宗教至少都勸人爲善,做一個公正無私的良好國民。有了宗教教義的勸導、鼓勵和約束,人更能成爲理想的國民。如果一位宗教信徒沒有善盡國民的職責,國家必須依法予以糾正。從宗教方面來看,人的現世生活極其有限,天主教告訴它的信徒現世生活是個旅途,必有抵達終點的時候。所以,基督教信徒知道今世只不過是過路而已,他們真正追求的是來世的永生。爲能妥當追求到人生的極終目標,他這輩子應該享有適當良好的環境,這樣的環境是國家社會應該提供的,而他的追求心願也應該獲得國家社會的照應和保護。如果國家社會的立法和措施不利于國民追求生命的最終目標,國民有權利提出批評和反對的意見,目的在使政府改善行政作風和措施。在這方面宗教能够、而且必須發揮它監督施政和勸導歸正的功能。
這麽說來,政治與宗教固然彼此不能侵犯到對方運作的領域,誰也沒有權利站到對方頭上,但也應該發展彼此合作的空間,携手造福它們共同服務的對象,全體國民。
無論如何,現代的民主國家都主張政教分離,彼此尊重,在共同關切的問題上互相合作。一個民主國家,除非因著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否則絕不干預國民個人內心生活的選擇。大體說來,這是社會生活良好正確的軌道,沒有一個人會因爲自己內在的信念而受到他人或政府的歧視,甚至迫害。這很合乎基督信仰對人的概念。基督信仰認爲每個人都有義務尋求真理,接受真理,但必須是自由地去追尋,去接納;必須是透過教育和對話的途徑、以尊重人性尊嚴的自然態度來探討。梵蒂岡第二節大公會議的《信仰自由宣言》說:“每個人都有人格尊嚴,所以,按照他自有的尊嚴,也就是有理智和自由意志的尊嚴,應該爲自己的人格負責。人受到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關宗教信仰的真理”(宣言2);大公會議這道宣言繼續說“在宗教事務上,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義務和權利…追求真理應該用適合人格尊嚴以及人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也就是自由研究的方式,同時借助教導或講授,互相陳述已經獲得或自認爲已經獲得的真理,藉以在追求真理上彼此扶助;在獲得了真理之後,就應該以個人的同意堅决地服膺這個真理”(宣言3);《信仰自由宣言》進一步强調:“在不妨礙正義的公共秩序下,不許人自由實踐宗教的團體活動,這是侮辱人格和天主爲人所定的秩序…人們私下或公然出于心靈的决定,使自己歸向天主的宗教行爲,在本質上是超越現世事務的範圍。因此,以謀求現世公益的政府,應該承認人民的宗教生活,幷予以鼓勵,如果妄加指揮或阻撓,便是越俎代庖”(宣言3)。
人的良知,就如過去我們提過的,是領受天主的啓發、接納天主的法律、珍存天主的真理的地方,而不是製造法律和倫理道德標準的場所。就因爲如此,人的良知因該受到非常的尊重,即使良知的判斷取捨有時也不免錯誤。聖保祿宗徒告訴羅馬人說:“那吃的,不要輕視不吃的;不吃的,也不要判斷吃的,因爲天主已經接納了他。你是誰,你竟敢判斷別人的家僕?他或站立或跌倒,都由他自己的主人管;但他必定站得住,因爲主能够使他站得住”(羅14,3-4)。意大利十九世紀哲學家,真福羅斯米尼(Antonio Rosmini)神父說:“必須在錯誤和錯誤者之間畫起一條界綫,甚至築起一道墻,要反對錯誤的事,但尊重幷愛錯誤的人”(護教學-導論)。
成熟的和有責任感的良知是需要受到培育的,而教會就負有培育良知的任務。肩負這項任務對公民社會的益處有珍貴的貢獻。我們很容易想像得到,一個社會如果具有堅實的道德意識,對人性的尊嚴、自由、關懷、生命的神聖以及家庭的穩定等價值擁有活潑的信念,這對社會的和睦共存會十有莫大的助益的。
然而,基督信仰的良知有時候也對國家社會某些特定的法律提出異議,這倒不是在反對國家,至少如果這個國家是民主的,而且也尊重基本人權。基督信仰的良知對某些特定的法律提出抗議,這是良心异議的表現,是出自良心的不茍同,是道義上的反對。這樣的异議在指出國民以大多數所表決通過的某些决議案的局限和危險;也在提醒全體國民注意到一個微妙的問題,那就是法律通過的事物不一定就是合乎倫理道德,也因此不一定就真正有助于國家社會成員的良性成長。比方說墮胎和安樂死的合法化,同性戀和他們的結合受到法律的認可,甚至也可以領養子女,這些現象在某些國家受到法律的承認,但這些現象對國家社會的人性成長不會有真正和長遠的益處。這點我們不能不注意。
(2573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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