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
第一篇在基督內的新人
第二十三章基督信徒的良心
第二節良心的培養
(Formazione della coscienza)
人的良心是天主向人敲門的地方,也是人回應天主敲門的地方。良心本身幷不建立價值觀,却是接受價值觀的寶庫。價值觀是道德律,道德律來自天主。人的良心保存有這個道德律,就能够據以辨別是非善惡,然後用自己的意志决定行善或是作惡。但人的行爲可能是順從良心的指引,也可能是違背良心的判斷,一切在乎個人自由意志的抉擇。路加福音告誡人說:“你的眼睛就是身體的燈。幾時你的眼睛純潔,你全身就光明;但如果邪惡,你全身就黑暗。爲此,你要小心,不要叫你內裡的光成了黑暗”(路11,34-35)。
良心既然是道德律的寶庫,所以是辨別是非善惡的準則,但這個準則幷不是絕對和最高的,它只是接近絕對和最高的層次而已,因爲良心有時候也會判斷錯誤。良心不完全是天主的話本身,而是天主的話在我們內心所起的共鳴,所以良心的分辨不會始終絕對正確。良心在確認價值真僞和多寡的時候,可能會錯誤,尤其在分辨個別行爲曲直的時候,更可能會有差錯。有很多人說“我是按照良心做事”,但這幷不够,因爲良心不能爲行爲負全部責任,良心的首要任務是尋求真理。一個人爲了要認識道德真理,他必須先具備一顆純正的心和謹慎的判斷辨別能力。這樣的心和能力牽涉到整個的人,包括他的理智、意志、情感、經驗、知識和信仰。
聖保祿宗徒勸告人說:“你們不可與此世同化,反而應該以更新的心思變化自己,爲使你們能辨別什麽是天主的旨意,什麽是善事,什麽是悅樂天主的事,什麽是成全的事”(羅12-2)。從聖保祿宗徒的話可見,人的良心需要受到教育,需要不斷接受淨化。只有知道聆聽天主的話的人,他才能認出天主在他心中的呼喚。如果一個人不按照他所相信的去生活,到頭來他就會按照他所生活的去相信。梵蒂岡第二届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說得好:“良心因爲犯罪習慣而變爲盲目”(憲章16)。這就好比說,如果一個人把手指放在眼珠前,他會覺得手指大得很,大到甚至看不見別的東西。同樣,如果我們有犯罪的習慣,則客觀的倫理道德價值在我們良心眼前會變形,會顯得微不足道,甚至看不到。所以,我們實在需要明亮的信德眼光,隨時樂意接受真理的光照,幷真心服從真理。
良心既然需要接受教育陶養,需要不斷接受淨化,以便養成純正的心態,那麽這一切該如何進行呢?這當然不是簡單幾句話可以蓋含得了的,其中包括許多要素。我們可以扼要地指出幾個步驟來:首先,我們要經常提醒自己保持接納真理和聖善的心意,這是最基本的態度,否則其他的便無從談起;其次,要培養自己接受他人討論的胸襟;第三,要排除驕傲、自私自利、不正當的情感、偏見以及壞習慣的束縛;第四,藉著祈禱養成順從天主聖神引導的態度,他以他的恩典幫助我們走靈修的道路;第五,培養對天主聖言的熟悉,因爲凡是受天主默感所寫的聖經,爲教訓、爲督責、爲矯正、爲教導人學習正義,都是有益的(參見弟後3,16);第六,服膺教宗和主教們的訓導;第七,對基督信仰的倫理道德觀要有足够的認識;第八,對具體的事件要仔細地瞭解,然後本著信德、愛德以及符合個人聖召的準則給以評估;第九,在做重要或困難的抉擇時,要先徵詢、參考明智和謹慎的人的意見。
上面所舉出的培養和淨化良心的多種途徑,是做個正直良善的人的基本條件。但是正直和良善不一定給人帶來現世的功名利祿,但可以肯定的是人的良心可以因此獲得金銀錢財買不到的心靈上的安慰,這樣的慰藉比什麽都重要,都難得,這是一個人與天主處在共融中的標記。我們不能以情感作用來衡量天主所賜的恩寵,因爲人生的悲哀有時也可能來自天主,而且還是天主的恩賜,只是我們以現世的眼光可能一時看不出來天主上智的安排而已。聖經中有許多這種實例可作爲借鑒,舊約時代的古聖若瑟(創37,12-36)和約伯(約伯傳)的凄慘悲哀遭遇便是最顯明的例子。
一個人如果努力在追求真正的善的時候,一般而論,他的良心都會對自己的選擇是否良善做出謹慎的判斷。于是,我們可以說他有正直和肯定的良心,而且對這樣的良心總應該服從,即使他的判斷客觀上可能會有錯誤,或者對善與惡有所混淆。聖保祿說得好:“在耶穌基督內,我知道幷深信:沒有什麽本身是不潔的;除非有人想什麽是不潔的,那東西爲他才是不潔的”(羅14,14)。事實上,天主願意我們每個人按照自己良心所判斷的去行善,良心的判斷可能不正確,但只要我們是出于真誠的善意,良心仍然保有它的完整尊嚴,因爲即使在判斷善的時候出現差錯,畢竟他還是爲了忠于天主的聖意而做這項抉擇的,天主要我們行善避惡。不過,話說回來,一個人固然本著良心做事,但如果他的判斷和行爲是錯誤的,仍然是錯誤的,而且也不能排除錯誤可能帶來的後果。
幾時良心在判斷一件事的善惡的時候,如果有所懷疑,他應該暫緩决定,否則他就使自己陷于錯誤的機會中。比方說一個獵人在打獵的時候,他不敢肯定目標到底是動物或是人,便開槍射箭,他就犯了殺人的罪,即使中彈中箭的是動物。總之,凡是不出于內心真誠信念的行爲,都是罪過。當然,在許多狀况下,一個人經常無法保證自己的判斷和行爲絕對正確。但至少應該在理性上有不至于錯誤的相當把握才行。當良心的疑惑無法解决,而又勢在必行的時候,至少也應該根據常理間接的判斷作决定,只要找不出反面的理由,該當沒有行爲的阻礙。所謂有疑問的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因爲它沒有能力指出道德的價值何在。
生活中有時也發生良心困惑、茫然不知所措的時候;一個人可能同時面對兩個完全對立的局勢,而且必須做抉擇,不論他選擇哪個都是錯誤的。在這種情况之下,如果不能延遲决定,只好選擇錯誤和罪過比較輕的那個,這就是所謂的“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意思。
(2396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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