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歷史淺談【上四十六】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一談到中古世紀歐洲對異端的鎮壓,人們很容易立刻想到天主教異端裁判法庭(l'inquisizione)。其實,異端裁判法庭並不能代表整個中世紀天主教對異議份子的態度。在此之前,已經有好幾個世紀教會對異議份子應該採取甚麼樣的態度感到猶疑不決。直到十三世紀,在整個信仰基督的世界才產生了有系統的鎮壓異議份子的策略和手段。
早在第四世紀初年,羅馬帝國以天主教為國教之後,帝國皇帝偶爾就頒佈反對異端的法令。那個時代有些主教,如聖奧斯定(Sant'Agostino)和聖若望‘金口’(San Giovanni Crisostomo),也接受反異端的法律,不過他們反對判處異端者死刑。雖然有這些壓制異端的法律存在,可是一般而論,教會對使用暴力來對付異端的作法很表示懷疑,而且有所保留。直到中古世紀初期,還沒有聽過有異端者遭處死的例子,頂多只是監禁而已。
到了十一世紀,事態就有些轉變了,因為教會的異議人士似乎越來越多,而教會也比往日更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機的巨大團體,是整個歐洲社會的基本結構和穩定的基礎,這個基礎就建立在信仰的一致上,所以無論如何都要維護信仰的一致。這個時代的歐洲已經恢復使用第六世紀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所編撰的羅馬法典,這部法典中有不少關于抵制異端的法律。十一世紀的人似乎不太留意古代的帝國和教會如何應用羅馬法典的規定,只知道過去有這種法律存在,便照單全收,援引使用。于是,懲治異端的行動漸漸展開。公元一零二二年法國十幾位大概是摩尼教徒,他們被控荒淫無恥,遭群眾要求國王以異端罪名將他們判處火刑。
當時歐洲某些地方也發生類似的事件,有些地方的主教就反對把異端者處以死刑。比利時列日教區的主教沃森(Wason)在公元一零四五年曾寫信給法國沙隆(Châlons)教區的主教說:「我們沒有得到權力,用現世的刀劍奪去那些我們的創造者和救贖主願意讓他們活下來,以便脫離魔鬼圍困的人的生命。那些今天在上主的道路上與我們作對的人,因著天主的聖寵,將來在天國也能成為我們的長上…。我們蒙召作主教的人,我們受天主傅油不為叫人死亡,而是為給以生命」。聖伯爾納多(San Bernardo di Clairvaux)關于公元一一四四年德國科隆異端者的事件強調:首先應該說服他們,可是如果開除教籍還不夠,才需要使用暴力,以便保存上主的葡萄園免於狐狸的破壞。
就在聖伯爾納多那個時代,有意大利‘卡馬爾多利’(Camaldoli)隱修會著名的隱修士,法學家格拉齊亞諾(Graziano),他在一一四零年寫了一部‘不協調法律之協調’(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或稱Decreto di Graziano)的巨作,盛行一世。這位隱修士法學家綜合協調過去所有的羅馬法典法規,認為抵制異端有三個步驟:首先,對異端者進行說服;其次,如果第一個方法行不通,則交給教會依照教會法典給以處分;最後,如果第二個途徑也無效,則交給世俗的法律去處置。世俗的法律處置的辦法是沒收異端者的財物,或者加以刑罰,但沒有明訂處以死刑。公元一一七九年召開的羅馬拉特朗第三屆大公會議把異端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以用精神的處分使之悔改皈依的;另一類是必須加以消除的,因為他們形成黨羽。
從教會、世俗權威和法律學者紛紛對異端問題發表意見和採取措施的現象,可以想像十二世紀那個時代異端是如何地猖獗。為了更有效地對付異端,羅馬教宗魯喬三世(Lucio III)于公元一一八四年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紅鬍子’腓德烈(Federico Barbarossa)一起籌畫聯合壓制異端的方法,但也沒有明確規定死刑的處置。一一九七年西班牙阿勒岡(Aragona)的國王佩德羅(Pedro)把異端視為叛逆和侮辱國王的罪行,這種罪行可以處以火刑。兩年後,一一九九年,羅馬教宗依諾增爵三世(Innocenzo III)也認為異端是叛逆和侮辱國王的罪行。
到了這個地步,教會、國王和異端之間的敵對態度似乎急轉直下。公元一二零八年,依諾增爵三世教宗派往法國南部蘭圭多克(Languedoc)地區督導消除異端工作的代表在當地被殺,教宗震驚,號召組織一支十字軍前往討伐。蘭圭多克是異端最猖獗的地區,其中以類似摩尼教的‘卡塔里’異端最嚴重,但是‘瓦爾德斯’異端人數也不少。那個地區的阿爾比(Albi)城可以說是異端的重鎮,所以他們通常也被成為‘阿爾比’異端。參加這次十字軍的人大都是法國、尤其是北部各地封建諸侯派出來的軍隊。這些軍隊固然是為討伐異端而去的,卻變相為法國北部和南部封建諸侯之間勢力消長的爭奪戰。其間最震驚人的事件就是當地貝濟爾(Beziers)城居民的慘遭屠殺,據說有六萬之眾。
歷史上真正的‘異端裁判法庭’應該是在公元一二二零年到一二三零年之間誕生的。那是世俗民政的權威和教會的權威合作,有組織、有系統地緝捕異端者,並予以處分的偵查審訊機關。那個時代的教宗奧諾里奧三世(Onorio III)和額我略九世(Gregoro IX)都願意這個機關分設在整個教會內。當時對異端者一提到‘予以應有的懲罰’(punizone richiesta),即意味著用火燒死。這種刑罰的報復心態要比治療用意來得明顯。當然,異端者並不是動不動就要被處死,死刑也不是他們面對的唯一刑罰,倒是監禁、罰款和朝聖是比較司空見慣的事。不過把異端者綁在柱子上,用火活活燒死,這種刑罰實在太慘無人道,而素以宣講基督愛的福音的教會竟也同意這種藐視人性尊嚴的刑罰的話,那就叫人、尤其叫後代的人無法苟同。難怪異端裁判法庭在歷史上給教會留下無法磨滅的羞恥和污點。
中世紀的異端裁判法庭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由世俗政權掌握的,公元一二二四年西西里國王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德烈二世,一二二九年的法蘭西國王路易九世,都執行這樣的裁判和刑罰;第二類是由地方主教主持的,一二二九年法蘭西圖盧茲(Toulouse)的教務會議決定,每位主教都在本教區內的每個本堂區任命一位神職人員和兩三位生活無可指責的教友,從事徹底調查本堂區的異端事件,並把調查的結果交給主教和地方行政長官處置;第三類是羅馬教宗設立的,一二三三年額我略九世教宗重新採用過去的法律,成立異端裁判法庭,直屬教宗管轄。他把調查審訊的工作交給通稱道明會的‘宣道兄弟會’和通稱方濟各會的‘小兄弟會’來負責。為了探究事實,教宗還在一二五二年准許在審訊過程中使用拷問逼供的手段。異端者一旦被判刑,便交給世俗政權去執行刑罰,但是責任由教會肩負。教會為了良心平安的緣故,便在神學中尋找合法壓制異端的理由根據,聖多瑪斯‧阿奎納當時就為此工作。他在所著的巨作‘神學大全’(La Somma teologica)中說:關于異端,必須想到兩件事:「第一件是從異端而來的,那就是罪惡;第二件是存在教會內的,那就是憐憫。異端所破壞的是信德,那是靈魂的生命,所以異端遠比偽造金錢以應付現世生活需要的罪行更為嚴重。如果偽造金錢和干犯其他罪行的人都立刻被國王處死,那麼異端者除了被開除教籍外,豈不更應該被處死。可是教會是憐憫的,它願意叫誤入歧途的人歸正,所以並不立刻給人定罪,而是先給以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警告,就像宗徒所教導的一樣。經過兩次警告後,如果異端者執迷不悟,規勸無效,教會為了拯救其他人的靈魂,只好將他開除教籍,使他離開教會,把他交給民間世俗的權威去處死」。
今天的人很難想像昔日的教會怎能把不接受它的教義的人送到火堆裡面燒死。從歷史上看,教會對信仰一向很嚴謹,幾乎不留下商榷的餘地,在教義上更從來不讓步。在信仰面臨危機的時代,或當的信仰遭到嚴重威脅的時候,教會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也曾經使用了世俗的司法手腕。這是時代的悲劇,可能也是教會被逼上梁山所出的下策。【2915字】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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