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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

第二篇基督信仰的經驗

第二十九章相稱於人的工作

第四節支援教會的需要

 

         教會自古以來一向確認每個人有擁有私產的權利,因爲私產權使個人和家庭得以獨立自主,進而發揮人的自由權利(參見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1)。但是教會也教導我們,私產權的意義不是爲了擁有而擁有,而是為使人按照自己的良知意識來安排個人財物的使用,而個人財物的使用沒有比為大衆造福更有意義,更能令自己感到幸福和有成就感(參見宗20,35)。然而,誰也不能強制一個人爲了公益而分施個人的財物,否則便失落了鼓勵人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人道精神目的,因爲愛德必須是出於内心自願,因強迫而得來的實在沒有任何價值和意義(參見格後9,6-7)。人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惡的一面;必須盡量發揮善良光明、令人愉快幸福的潛能,以驅逐邪惡陰暗、令人悔恨羞恥的成分。

 

         再説,教會始終強調:大地的財物是供全人類分享的,在道義上沒有任何人、任何團體、任何國家可以獨攬全部或大部分財物,而讓其他的人或國家生活在飢餓貧窮邊緣。這也就是說,私有財產具有社會性功能作用(參見《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69;若望保祿二世《在俗教友》勸諭43),越能發揮這個功能,社會越是和諧幸福。

 

         對物質財物與個人和與社會的關係,教會有上面所說的看法和教導。這樣的看法和教導在教會内部早就如此推行。教會認爲物質財物的分享對教會的生活和使命也至關重要。早在耶穌度公開生活的時候,他的門徒們便度著像家庭一樣的團體生活,有專人負責管理共同的財務,一方面是爲了照顧團體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則爲了接濟貧苦的人士。若望福音提到為耶穌和宗徒團體管賬的是猶達斯(若13,29)。耶穌死而復活、離世升天之後的宗徒時代,教友團體都知道他們舉行的感恩祭典就是重行“主的晚餐”,這個晚餐要求參與的人一起分享食物。聖保祿宗徒曾有一次譴責格林多城的教友在一起舉行主的晚餐時,態度不恭,他說:“你們聚集在一処,並不是為吃主的晚餐,因爲你們吃的時候,各人先吃自己的晚餐,甚至有的飢餓,有的卻醉飽。難道你們沒有家可以吃喝嗎?或是你們想輕視天主的教會,叫那些沒有的人羞愧嗎?”(格前11,20-21)。

 

         在宗徒時代的初期教會,信友團體便已經開始在星期主日的禮儀中實行捐獻的做法,每位信友把自己一周的積蓄自由慷慨地獻出來,供團體的需要使用。聖保祿宗徒告訴格林多城的教友說:“關於為聖徒捐款的事,我怎樣給迦拉達各教會規定了,你們也該照樣做。每週的第一日你們每人要按照自己的能力積蓄一點,各自存放著,免得我來到時才現湊。幾時我一來到,就派你們所認可的人帶著信,把你們的恩施送到耶路撒冷去”(格前16,1-3在宗徒時代,所有為教會的需要捐獻的款項都由宗徒管理。《宗徒大事錄》記載一個事例,提到一位肋未人,生於塞浦路斯,名叫若瑟,宗徒們稱他爲巴爾納伯,他有田地,賣了以後,把銀錢帶來,放在宗徒腳前(參見宗4,36-37)。放在宗徒腳前,意思就是讓宗徒來管理支配。宗徒時代過去後,這項管理財物的職責由繼承宗徒的主教來肩負。

 

         教友團體捐獻給教會的財物,必須用來接濟貧窮的人,支持教會工作人員以及傳播福音的需要。雖然為天主的國服務是義務性質的,是一種奉獻,不能索取酬報。然而,即使獻身為天國的福音工作的人,他們也需要維持自己的生活,因此理當獲得生活所必需的財物。耶穌第一次派遣十二宗徒出外傳教時,囑咐他們說:“你們白白得來的,也要白白分施。你們不要在腰帶裏備下金、銀、銅錢,路上不要帶口袋,也不要帶兩件衣服,也不要穿鞋,也不要帶棍杖,因爲工人自當有他的食物”(瑪10,8-10聖保祿宗徒也告訴格林多城的教友說:“你們豈不知道為聖事服務的,就靠聖殿生活;供職于祭壇的,就分享祭壇上的物品嗎?主也這樣規定了,傳福音的人,應該靠福音而生活”(格前9,13-14

 

         今天的世界和教會與昔日宗徒時代相比,處境局勢當然完全不一樣,但是在經濟上支持教會生活存在的基本動機與方式並沒有改變。今天的教會仍然照顧貧窮的人,為他們服務,也不斷從事牧靈工作,照顧教友的心靈需要,大力推動傳播福音的使命,興辦學校,強化社會教育,發展慈善事業,救濟全球各地的急需,興建並維修宗教敬禮場所,維持神職人員的生活等等。我們可以說今天教會的使命活動遠比過去任何時代更爲繁多複雜,所以教會的需要也更多。這些繁多的需要基本上仍然靠信友大衆的自由慷慨奉獻來支持。

 

         教會在世界各地傳播福音,造福人群的工作純粹是出於耶穌的命令,是出於愛德,所以是義務,而不是營利。既然這項工作是為了社會大衆益處,理當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大力支持,而不是懷疑、猜忌、甚至敵視。在這方面,國家社會執政當局最能做出貢獻的,也是教會所最需要的,就是國家執政當局與教會合作,確認國民信仰宗教自由和教會在社會上的法律地位,承認教會對國民身心健康所能產生的功能,確實保障教會傳播福音的自由,使教會與國家個從不同的方向角度,攜手為全體國民的身心益處服務。教會當局近幾十年來尤其不斷重申:教會不要求特權,只要求它的工作使命獲得國家法律的尊重和承認,能夠自由地傳播福音,為社會大衆服務。

 

2174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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