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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

 

第一篇在基督內的新人

 

第二十三章基督信徒的良心

 

LA COSCIENZA CRISTIANA

 

第一節天主親自的呼喚

 

(Appello personale di Dio)

 

 

 

         良心自由是文明的人、尤其是文明社會最爲珍惜的人性內在需要。有些人以爲心理和社會因素對人的行爲有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良心自由却是解除這種觀念說法的良藥。一般的人很容易隨波逐流,人云亦云,而政界人士也經常喜歡操控群衆的走向,以利自己的政治立場和施政方針。面對這種個人的不良傾向和群衆趨炎附熱的現象,良心自由是一個人獨立思考、辨認是非曲直的重要功能。

 

 

 

         由于良心具有這樣的功能,所以也經常受到誤會,以爲良心就是真理和價值的來源。有很多人以主觀意識來爲自己的行爲選擇下注解,安排理由,給自己打開方便大門,按照自己的所好行事。這是相反基督信仰的教導的,因爲基督信仰告訴我們生活就是不斷地與天主對話,就是努力設法接納天主拯救人類的計劃。事實上,良心正是天主親自與每個人交談接觸的地方,也是人自由回應天主的地方。因此,良心幷不製造價值和真理,也不是價值和真理的來源,相反地,良心只接受價值和真理而已。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真理的光輝》通諭中說:“如果應該尊重人追求真理的權利,可是在這之前已經先存在著追求真理、以及在認識真理後服膺真理的重大道德義務”(通諭34)。

 

 

 

         良心是個很複雜的事實,舊約聖經幾乎從不使用這個名詞來指人心最深處最隱秘的所在。舊約常用“心”這個名詞來代替良心或良知。心是一個人思想、記憶、感情、渴望、計劃和决定的地方,凡是形于心者都會表現于外。爲此,心在道德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用自己的心來辨別善惡,用自己的心來愛天主或背弃天主,來接受天主的話或拒絕天主的話。人的心能够偏離正道,變得僵硬,變得又聾又啞;相反地,人的心也能够因著天主的恩寵而懺悔,皈依、成爲清新潔白的。

 

 

 

         到了新約時代,耶穌也是根據舊約的看法,把人的心放在倫理道德生活的中央位置。人的思言行爲,不論是好的或是壞的,都從心裡面涌出來。耶穌曾對法利塞人說:“毒蛇的種類啊!你們既是惡的,怎能說出善的?因爲心裡充滿什麽,口裡就說什麽。善人從善庫裡取出善來,惡人從惡庫裡取出惡來”(瑪12,34-35)。在信仰上也是一樣,從人心能够産生信德,也能够産生不信。耶穌所宣講的新的正義觀念超越舊約時代强調的外表行爲,耶穌要求的是內心正直純淨的態度,不受到驕傲、貪婪、淫欲以及任何混亂的影響。他在山中聖訓中說:“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爲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人內心的光必須照亮外表的行爲,就像明亮的眼睛照亮整個身體一樣,也像點亮的燈照耀整個室內一樣。

 

 

 

         在聖經中,心代表著整個的人,因爲心是倫理道德的主體,是心在判斷善惡的取捨。在新約聖經的保祿宗徒書信中,對人的心也有類似的看法,比方他在《羅馬書》中說:“天主的愛藉著所賜予我們的聖神,已傾注在我們心中了”(羅5,5);在《迦拉達書》中也說:“天主派遣了自己的兒子的聖神到我們內心喊說:‘阿爸,父啊!’”(迦4,6)。除了“心”這個字外,聖保祿宗徒也常常使用“良心”這個名詞。他强調良心可以是好的,也可以使壞的;可以是被污染的,也可以是受到淨化的;可以是真誠的,也可以是虛僞的;可以是軟弱的,也可以是堅强的。

 

 

 

         每個人,即使非基督信徒,在良心中總銘刻著道德律,聖保祿宗徒告訴羅馬人說:“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經刻在他們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爲此作證,因爲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有時在辯護”(羅2,14-15)。這樣看來,基督信徒的良心其實就是人在基督內所成爲的一個新的人,他因著信仰而知道自己是什麽,知道自己在做什麽事。一個人在他的良心深處可以聽到天主對他的呼喚,給他指出生命中的價值和規則,給他指引方向和道路。這是天主親自在向人講話,是人和天主最親近的時刻,沒有任何第三者介入,更沒有第三者知道他們彼在談什麽。

 

 

 

         良心既然和天主有這麽密切的關係,可見是良心以天主的名義在指揮人的行動。這是良心最主要的功用。聖文都拉說:“良心一如天主的前驅和使者,良心所說的一切幷不出于自己的命令,而是來自天主,正如一位使者在宣報國王的諭令一樣。由此可見良心具有强制一個人的行爲的力量”(San Bonaventura da Bagnoregio, Commento al II libro delle Sentenze)。由于良心是最高的規律、也就是神的旨意在人心深處的共鳴,所以正如聖雅豐索所說的:“良心也成爲人類行動的規律”(聖雅豐索,倫理神學Teologia morale, libro 1,1,1,1.)。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對良心有很權威的注解,其中說:“在良心深處,人發現法律的存在。這法律的來源幷不是人,人却應該服從之。這法律的呼聲告訴人應當好善,行善幷戒惡,在必要時便出現于人心:這事應當執行,那事應當避免。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在這聖所內人獨自與天主會晤,而天主的聲音響徹于良心最秘密的角落。良心神秘地將法律揭示于人,而這法律的滿全就在于愛主愛人”(憲章16)。

 

 

 

         良心作用的幅度很大,從一般性的生活原則到個別行爲,無所不包。一個人的良心尤其命令他應該行善避惡。爲基督信徒來說,這意味著他必須按照天主和人的真理來生活;天主的真理是愛,人的真理則是人是天主的肖像。這樣的生活要求基督信徒必須以子女的孝愛之情服從天主的旨意,遵守愛德的基本誡命。真福依撒格·德拉斯泰拉(Beato Issaco della Stella)說:“愛德是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應該改變,什麽不應該改變的唯一準則”(講話集31,21)。

 

 

 

         當人的良心分辨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該改變,什麽不該改變之後,就會對自己即將采取的行動下一個非常具體的判斷,指出這個行動是良善的或是邪惡的。天主藉著我們的良心所形成的道德判斷,傳給我們一個訊息,這個訊息有時是一種命令,有時是一種建議或邀請,視情况而定。總之,這是天主對每個人發出的召喚,不論是命令或建議或邀請,無不在要求人藉著天主所賜的種種恩典神恩去做愛德的事。這樣看來,天主是藉著人的良心把他的呼喚傳遞給人,而人也藉著良心來回答天主的呼喚。人經由對個別行爲的判斷而下行爲的决定,這個行爲可以是服從天主的旨意,也可以是違背天主的旨意。我們個人的行爲界定作爲道德主體的我們到底是好的,或是壞的。

 

 

 

         良心是個極複雜的天地,它既分辨善惡,又决定行爲,更下令行動,最後又判斷行動的良善或邪惡。當我們在做决定的時候,我們都知道行爲是兩善的或是邪惡的。如果我們選擇善良的,我們的心就感到平安,因爲我們知道與自己、與天主都處在和諧之中。如果我們選擇邪惡的,我們就會感到歉疚懊悔,受到莫名的責備,因爲我們發現自己的行爲違背自己的良心,與天主寄望于我們的衝突。一個人不論是平安或是內疚,這樣的內心狀況都將繼續存留在他的內心中,永遠不會磨滅,因爲良心的判斷和行爲的完成都是既成的事實,無法挽回。再說,良心的判斷和决定所作出的行爲也能够影響到人的外表,就如舊約聖經《德訓篇》說的:“人心向善或向惡,都能改變他的面容”(德13,31)。

 

 

 

3020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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