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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

 

第一篇在基督內的新人

 

第二十二章基督信仰的自由與福音的法律

 

第一節聖神是自由與新的法律

 

 

 

 

         自古以來人人都談自由,今天尤其如此。但是自由的真諦是什麼,自由的限度如何,卻不是人人都認識清楚的。很多人以為自由就是為所欲為,甚至以越犯法令規章和倫理道德規律來肯定自己的自由,而且還從中得到某種快感和自豪。於是我們不禁要問:把自由與倫理道德規律分開,這是不是正確的觀念和做法?

 

 

 

         若望福音記載耶穌的話說:“凡是犯罪的,就是罪惡的奴隸”(若8,34)。如果是奴隸就不是自由的人一個遠離天主的人,他就陷入孤獨之中,他的生命便處在不穩定狀態之下,祇不過他可能沒有意識到,沒有覺察出來而已。有些人為了要感到自己的存在,便處心積慮地尋求安全感和各式各樣的快樂,但他們都知道越是尋求,或得到越多,內心越是感到空虛,怎麼樣也不會感到滿意滿足。不滿足使他缺乏安全感。沒有安全感就表示他感受到說不出所以然的黑暗勢力的威脅,於是,他需要進一步為自己製造崇拜的偶像, 希望從魔術或迷信中找到慰藉和依靠。這一切說穿了,都是為了肯定自己存在的所以。當一個人把自己當作存在的中心時,別人就成了競爭的對手,發現別人與自己有所不同就感到擔憂,內心不再尊重別人的尊嚴,時常企圖把他們吸收過來,或處心積慮想讓他們屈服於自己,甚至非剷除他們不為快。這樣的人不但守不了自然法律,也無法瞭解自然法律所表達和所維護的各種價值。他們視法律為外力的強制,所以很難忍受法律規章的存在,內心慢慢地形成一股對抗天主的怨恨。

 

 

 

         聖若望宗徒又引述耶穌的話說:“你們會認識真理,而真理必會使你們獲得自由”(若8,32)。耶穌基督給我們帶來的喜訊是我們都為天主所愛。耶穌為了使我們相信這一點,還賜給我們聖神的恩典。既然我們為天主所愛,我們就能夠接納天主為我們眾人的父親,也接納他人為我們的兄弟姐妹。我們不再受到孤獨的圍困,不再有不惜任何代價追求功名的煩惱;我們甚至能夠接受痛苦的境遇,不但毫無反抗和怨言,而且還祝福它,或感謝它。

 

 

 

         天主聖神幫助我們瞻仰基督,視基督為我們生活的典範;也支持我們像基督一樣,使自己的行為舉止越來越符合天主的聖意,好使自己也成為愛,就像天主是愛一樣(若一4,16)。聖神也幫助我們逐漸明白天主十誡實在是我們人性成長所需要的準則工具,能給我們帶來真正的益處,而且也賦給我們遵守十誡的能力,就像古時候厄則克耳先知所記載的天主的許諾一樣:“我必賜給他們另一顆心,在他們的臟腑放上另一種精神;拿走他們鐵石的心,給他們換上一顆血肉的心,為使他們遵行我的法令,謹守我的法律,而一一實行”(則11,19-20)。聖神幫助我們瞭解到遵守天主的法令,不是出於害怕懲罰,好像奴隸一樣;也不是出於賞報的吸引,好像傭兵受雇;而是為了“善”本身以及天主對我們的愛,就像子女愛父母所懷的心情一樣。換句話說,我們遵守天主的法律,為的是給自己建立一個自由和負責任的人格,換句話說,就是使自己成為自治自主的人。

 

 

 

         方才我們說天主聖神幫助我們遵行天主的法令。然而這只是普遍的一步而已,因為人人都得奉行人間任何法律所依據的基本法,也就是天主銘刻在每個人心中的倫理道德自然法律,或者稱為天主的法律。但是天主聖神幫助我們的還不只是這初步的一點,他還要引導我們升入更高的一個層次,也就是超越法律規章的規定,進入愛的邏輯境界。聖神怎麼幫助我們進入這個境界呢?他會賜給我們恩寵,感動我們的良知,使我們樂於接納耶穌在福音裡面給他的子弟們建議的各種勸諭,響應耶穌對不同的人所發出的個別呼喚,或對處在各種環境中的人發出的向善邀請。聖神更會指引基督信徒走向完全奉獻自己的道路。事實上,完全奉獻自己乃是一個人的自由的最高表現。耶穌曾說:“我捨掉我的性命誰也不能奪取我的性命,而是我心甘情願捨掉它”(若10,17-18)。

 

 

 

         從耶穌的話,我們得到一個新的啟示,那就是:真正的自由不是自私自利地肯定自己,而是去愛。聖保祿宗徒給加拉達的教友寫信說:“弟兄們,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但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欲的藉口,惟要以愛德彼此服事”(迦5,13)。可見真正的自由與愛的新法律配合一致。不論是自由或是愛的法律,兩者都天主聖神所賜的恩典。聖保祿告訴格林多城的教友說:“主的神在哪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3,17)。從聖保祿的話,我們可以隱約看出來聖神所賜給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那種自由決不是任意妄為,而是受到愛的法律在引導。這樣的法律,就如聖保祿向格林多的教友說“不是用墨水寫的,而是以生活的天主聖神;不是寫在石板上,而是寫在血肉的心板上”(格後3,3)。

 

 

 

         這麼說來,基督信徒享有的自由和一般非基督信徒所認為的自由大異其趣,世俗人所想像的自由是為所欲為,是所謂的縱欲,不受任何限制,頂多只要不違法就可以。可是各國的法律也不盡相同,違不違法的標準並不一致。例如很多國家的法律准許墮胎,准許離婚再婚,准許安樂死,最近甚至有些自以為先進文明的國家還准許所謂的同性結婚,但這些人為法律所准許的與自然倫理道德法則所肯定的背道而馳,不合乎天主銘刻在人心中、先於人所制訂的法律的自然法律。再說,人訂的法律條文只約束人的外表行為,管不到內心的活動,也管不到個人對自己的行為,例如一個人蓄意行惡,或妄用自己的身體,暴飲暴食,縱欲享樂,妄自菲薄等等,對此民法和刑法都對他無可奈何,可是這一切都違反天主在人內心所銘刻的法律。這些行為看來似乎屬於個人自由的範圍,其實是人成了私欲偏情的奴隸,是失落真自由的狀況,是沒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表態,所以是沒有自由的表現。

 

 

 

         可是聖神賜給我們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這樣的自由有能力擇善避惡,能夠遵從天主在創世之初給人類立下的自然法理,這個法理放諸四海皆准同屬人類的精神財富。這是可以向自己的不良傾向說“不”的自由是完全排除本性傾向、由內在良知判斷做主的自由。這樣的自由超乎動物性的直覺反應,由理性和明悟主導。

 

 

 

         所以,是天主聖神使基督信徒成為真正自由的人,成為自己的主人;聖神使我們能夠經常保持清醒,自願避惡行善,選擇遵循天主的道路。從這方面看,一個真正自由的人,他就在分享天主的生命和喜樂。因此,天主給我們的有別於世界法律的新法律,其實就是聖神的恩寵。

 

 

 

2681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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