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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治癒的聖事

I SACRAMENTI DELLA GUARIGIONE

 第一節

 修和

La riconciliazione

 

         路加福音記載耶穌大約三十歲時,開始出外傳教(參見路3,23)。傳教時,耶穌邀請人們悔改自新,信賴天主是絕對仁慈的,沒有任何罪過重大得無法邀得天主的垂憐。耶穌和罪人來往,不排拒他們,也多次接受他們的邀請,和他們一起坐席進餐,為使他們與天主和好。

 

         在傳教期間,耶穌經常行奇跡,公開顯示他具有神性的權柄,能夠赦人的罪。最明顯的一次就是他在葛發翁先寬赦了一個癱子的罪,然後又治癒了他身體的病痛(參見谷2,1-12)。耶穌也許給他的門徒在世上有“束縛和釋放”的權柄,也就是有權禁止一個觸犯重罪的信徒參與教會團體的禮儀,也有權在這位信徒作了相稱的補贖之後撤銷這項禁令,恢復他參與教會團體共融的權利。門徒們的這項權柄在天主面前具有同樣的效果。耶穌曾告訴他的門徒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18,18)。

 

         主耶穌從死者中復活以後,的確把因著聖神的能力赦免罪過的權柄交給了教會。這個權柄是他在巴斯卦逾越節的奧跡中所實踐的、救贖人類的重要部分。耶穌復活後那天晚上顯現給宗徒們,向他們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20,22-23)。為此,聖保祿宗徒才說:“天主曾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自己和好,並將這個職務賜給了我們”(格後5,18)。

 

         教會施行這項和好的職務有兩個途徑,一是给望教者傅洗,是告解修和圣事。傅洗是藉著宣講福音,勸勉人信仰基督,皈依基督,然後給以傅洗,消除他先前所有的罪過,使他进入教会团体,成为天主的义子可是一個人即使領受了聖洗,他過去的一切罪過都被消除了,也和天主修好了,但這並不表示他從此免疫,不會再犯罪。人是软弱的,即使先前的罪都被消除洗净了,還是會重新跌,就像舊約時代天主即使解救以色列人離埃及人的奴役经由西乃沙漠进入天主预许的福地,和他們訂立盟約,但他們仍然經常背叛天主,他们中真正對天主忠信的人為數不多。人是軟弱的,就像燈心草一樣,遇到風吹就彎折。聖保祿警告說:“凡自以為站得穩的,務必小心,免得跌倒”(格前10,12)。基督信仰的生活就是一條不斷皈依的道路,而教會就是由一群悔改作補贖的人所組成的團體,他們必須在天主的話的嚴格判斷和慈愛的鼓舞下,不斷地更新自己。凡是再次跌倒重作罪惡奴隸的信徒,上主提供給他藉著懺悔修好聖事,重新獲得救援的機會。所以,懺悔修好聖事幾乎具有第二次領洗的效應。

 

         教會一向非常清楚必須以基督之名,藉著聖神的力,分施天主寬恕罪人的恩寵。但是歷來教會在分施這項恩寵上,因著時代和人們對這項聖事的不同體認,而有不同的方式。初世紀时代,舉行這件聖事的要求非常嚴格,那些懺悔辦告解的信徒在向地方教會團體的主教告罪之後,必須經過一段相當長的作補贖的時期。在作補贖結束之後,才在公眾面前由主教予以赦罪。後來,慢慢地,在隱修會的推動下,告解修好聖事才演變為個人私下舉行的方式,但是告解的人必須按照事先寫好的規定,做完補贖,然後才由一位神父給以赦罪。最後,又演變到今天的形式,就是在辦告解之後,神父立刻給以赦罪,補贖隨後再作,不必先等到補贖做完才予以赦罪。

 

         告解赦罪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個人私下的告明和神父予以赦罪;第二種是在團體舉行的省察後,以個人方式告明和赦罪‘第三種是團體性質的告明和赦罪,不過這只在特殊的情況下才這麼作。

 

         今天,由於受到時代文化潮流的衝擊,教會傳統的告解聖事不太受到教友的重視,俗化的思想掩蓋了人對天主的和對罪過的意識人疏遠了天主,缺乏了罪惡感。除非一個人認真走皈依的道路,否則無法重新發現告解修和聖事的完美意義。事實上,這件聖事牽涉到人生最隱秘處,對一位基督信徒的信仰生活和他的良知培育有絕對的重要性。

 

         告解修和聖事按照它的進行方式可分為三的程序:第一個程序是信友必須省察痛悔,對自己的過錯具備真誠悔過的心,因為他在聖神的感動下,重新發現天主聖父的仁慈和聖潔,感到自己實在對不起天主的美善,因此內心感到痛苦,厭惡自己的錯誤言行,發奮從此不再得罪天主,決意重新作人,善度自己作為天主良好子女的生活。於是意識到自己有必要與天主重修就好。痛悔分兩種:一種是上等痛悔,是出於對天主的愛,深信天主值得我們不惜任何代價犧牲地愛他;另一種是下等痛悔,出於對天主的畏懼,認為自己的不良言行將招致天主的懲罰,於是心生害怕恐懼,極思補救的辦法,以免遭到天主公義的懲治。上等痛悔在告解之前已經先邀得天主的寬恕,但仍要補辦告解。下等痛悔則不事先邀得天主的寬恕,因此必須先辦妥告,然後才獲得罪過的赦免。

 

         告解修和聖事的第二個程序是告明,就是罪人必須親自向聽告解的神父詳細說明自己所犯的過錯,特別是先前從未告明過的重大過錯,即所謂的大罪。告明的時候,也應該把細小的過錯講出來,因為細小的過錯久而久之容易使人陷於麻木,終至於對重大的罪過也分辨不清,敷衍了事。告明之後,神父便給他定下應該做的適當補贖。補贖的內容可以是祈禱,可以是行善功,作愛德的工作,也可以是作刻苦犧牲。補贖就是補償自己的過錯對天主和對人在物質上和精神上所造成的的傷害,藉以具體表示更新生活的決心。這是公道正義的問題。但是作補贖也像是病人服藥一樣,為使自己的心靈得到醫治。

        

         第三個程序是赦罪。對前來辦告解、真心誠意悔過的信友,神父便以基督和教會的名義予以赦罪。赦罪是天主藉著神父寬免辦告解的信友得罪天主和得罪他人的過錯,使他重新回到天父的家,就像浪子回到父親的家一樣,也像基督把找回來的迷失的羊扛在自己肩膀上一樣,使他回到羊棧。人犯錯,归根到底,他首先得罪的就是天主,因此只有被得罪者才有權柄赦罪,罪人不能給自己赦罪,就像人不能給自己傅洗,死人也不能使自己復活一樣。

 

2527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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