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全球主教團

Il collegio episcopale

 

         天主教會的聖統制在第二世紀便確立下來。十二位宗徒是耶穌親自召選的教會石柱,他們在世時由於工作事務繁多,需要助手幫忙;他們去世後,更需要有在品德上出眾、為眾人所推崇的人來繼承他們的職務,這些繼承人就是主教。

 

         主教的任務繁重,他們必須以舉行聖事和以天主的聖言來滋養信友們的信德和愛德;必須辨認信友們的神恩並加以協調,使之秩序井然,有益於全體信友的神益,以作為與基督共融的有形標記。主教們執行這樣的職務是憑著來自宗徒的權威,而宗徒的權威則直接來自耶穌基督。基督授給宗徒們這個權威,目的是為了聚合天主的子民,建設普世教會。

 

         身為主教的人,因著所領受的聖秩聖事而承擔了先知、君王和司祭這三重職務,成為基督的代表。一如天父派遣了他的聖子耶穌基督,並在聖子身上彰顯自己,同樣地,耶穌基督也派遣他的門徒,並藉著他們而顯示自己臨在教會和世界內。耶穌所派遣的人只是單純地作他的代表而已,但他們卻是耶穌基督臨在教會和世界上真實和有形可見的標記,他們不但代表耶穌基督,也使耶穌繼續不斷地臨在人間。耶穌所說的有關天父的話,耶穌的門徒們也可以藉著耶穌的口重複有效地說。耶穌曾說:“派遣我來者與我在一起,他沒有留下我獨自一個”(若8,29)。

 

         主教在教會面前代表耶穌基督,在天父面前則代表教會,他們是教會團結合一並忠於福音的有形可見的基礎。他們所擔任的代表職務是從聖神而來的,所以他們的職務是聖事性質的,他們不是民主方式所選出來的代表。所有領受主教聖秩的人,他們的權柄全都來自基督,而不來自信友團體或其他任何團體組織的賦予。為此,主教們不是信友或其他團體的代表,即使在推舉他們的時候也有信友團體參與其事。

 

         主教的權柄固然來自耶穌基督,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我行我素,專制獨裁,不聽取別人的意見。相反地,他們必須作教會生活的代言人,為教會生活服務,完全忠於福音。一位主教在做任何決定之前,他必須在祈禱、友愛、彼此聆聽、全體人員包括主教在內都皈依上主的氣氛中深思熟慮,務使要決定的內容達到成熟的地步才進行。主教們雖然不是教會產生的,但他們卻是為了教會、並在教會在的。他們就像所有的基督信徒一樣,既聆聽他們所要教導的天主聖言,也領受他們所分施的耶穌聖體。換句話說,主教們不但要教導,也要學習。

 

         身為主教的人,他所領受和肩負的宗徒職務具有個人性質,因為每位主教都是基督親自召選的,都是耶穌基督的代表,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可是每位主教和他的的職務也具有集體的性質,因為全球所有的主教都在羅馬主教教宗身邊共同形成一個主教團,就像一個教區的全體神職人員在他們的主教身邊形成一個牧靈的司祭神職團體一樣。

 

         既然作為主教的人也有集體的性質,所以他們當然是世界主教團的成員之一。這個全球性主教團,就像西元第三世紀上半葉北非迦太基的主教聖西彼廉(San Cipriano di Cartagine)所說的,“是唯一而且不可分的”(論天主教會的合一5),“就如教會只有一個同樣地主教團也只有一個,它代表許多彼此結為一體的主教”(聖西彼廉書信66,8,3.)。由於主教們因著天主聖神所賜給的恩典,以基督代表的身份治理領導普世教會,所以事實上真正的牧人只有一個,就是耶穌基督,但是耶穌基督由許多主教共同來代表他;或者可以說,普世教會眾多的主教都一起以基督代表的身份,共同治理領導天主託付給他們的教會信眾,正如聖奧斯定說的:“只有基督在牧放他的羊群,但基督是化身在許多個別主教身上來牧放他的羊群的;所有的牧人都認同於同一個牧人耶穌基督,他們都形成一體”(奧斯定言論集46,29-30)。這也就是說,在全體信友在基督內的共融中,也有特別屬於牧人的共融。

 

         世界主教團由全球所有的主教和羅馬教宗共同組成。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說:“主教團在訓導和牧權上繼承宗徒團只要與其元首羅馬教宗在一起則對整個教會也是一個享有最高權柄的主體這個主體因為是由多人合組成的,所以表現著天主子民的差異性及普遍性;又因為是集合在同一位元元首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統一性”(教會憲章22)。在世界主教集體的領導下,我們便可以看出教會具有多種形式、充滿活力、走向普世性的共融,而教會在訓導的內容上也因為整個普世教會的共融而不斷地變得更豐富。

 

         世界主教團的集體領導表現在他們之間有形可見的維繫上,這個維繫以信德、愛德、紀律和牧靈工作上的共同負責為基礎,更具體地說,表現在教會聖統的組織結構上,例如他們之間組成主教團或宗主教轄區,在祝聖主教神職時或在教會重大事件上舉行共祭,再就是參加洲際或全球性的主教會議,而最重要的莫過於參加大公會議。

 

         關於大公會議,教會法典說:“世界主教團在大公會議中,以隆重方式行使其對普世教會的權力”(教會法典337-1)。

 

         每一位主教都是世界主教團的成員,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說:“一個人接受了聖事的祝聖,保持著與主教團元首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共融,他就是主教團的一員”(教會憲章22)。一位主教,如果是與羅馬教宗和全球其他主教們處在和諧的共融中,他即使在表面上沒有正式行使主教團的職權行為,或者在主教團不執行任何相關的事務時,仍然處身在世界主教團內,而且也把世界主教團的聲音反應在他所領導、所牧放的地方教會中。

 

         反過來說,身為地方教會的主教,他固然是教區團體信德的導師和首長,仍然有義務和主教團內的其他弟兄協調合作,絕對要避免個人主義的作風。主教雖然只在託付給他管理照顧的教區內行使他的牧靈職權,他也有義務關心世界其他地方的教會團體。這也就是說,主教所負的責任既是地方性的,也是普世性的,就像教會的本質一樣。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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