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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卷三)歸於你,全能的天主聖父

 

第一篇在基督內的新人

 

第二十二章基督信仰的自由與福音的法律

 

第三節福音重申十誡與自然法的效用

 

 

 

 

        人的 生命是天主的恩賜,要使生命過的更充實,更完美,就需要我們自由地與生命合作,說得更確切一些,就是需要我們與天主合作,因爲他是生命的創造者和賜給者。與天主合作意味著什麽呢?意味著我們要遵守倫理道德法律,這個法律給我們指出真正受益的方向。舊約《創世紀》記載天主給他所創造的人說:“樂園中各樹上的果子你都可以吃,只有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以吃,因爲那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創2,16-17)。由舊約聖經這段話,我們知道人是自由的,但是人也有責任義務認識自由的意義,而且善用自由的功能來認識人生真正價值的所在,幷遵行這些價值所明列的規則。

 

 

 

         人得自天主的種種恩典,雖然都是天主白白賜給的,但是恩典也是一種任務,一種責任。從歷史上看,天主把他的選民以色列從埃及地解救出來,幷和他們訂立盟約,作他們的上主,照顧他們的一切需要。然而天主這樣做也有他的條件要求,那就是以色列人民必須遵奉上主爲他們唯一的天主,而且必須全心、全靈、全力愛他(參見申6,5)。天主聖子耶穌降生來到世界,宣報天國的來臨,但耶穌也指出承受天國的基本條件是內心的皈依,他說:“時期已滿,天主的國臨近了,你們悔改,信從福音吧!”(谷1,15)。耶穌的宗徒繼他之後,宣講天主拯救人類的愛,這個愛和其中所含的拯救力量是透過耶穌的死亡與復活彰顯出來的,宗徒們在宣講這個愛的時候,也勸勉人要有相稱接納這個愛的態度,那就是聖若望宗徒所說的:“既然天主這樣愛了我們,我們也應該彼此相愛”(若一4,11)。

 

 

 

         耶穌基督的福音是個喜訊,而不是一部法典;福音所叙述的是天主爲了我們的益處所完成的、正在完成的、以及將要完成的美妙工程事業。然而,福音書裡面也含有法律,就是愛德的法律,這個法律要求人接納天主所賜給的生命的恩典,而且要努力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全地成長。

 

 

 

         福音的愛德法律可以分爲兩條基本誡命,一條是對天主,一條是對人。曾有法利塞人法學士問耶穌說:“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耶穌答覆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22,37-40)。愛天主意味著遵循天主的聖意;愛近人意味著爲他人的好處著想。這兩者都是很實際的處世爲人的態度,而不是感情用事。

 

 

 

         耶穌所說的愛德的誡命雖然是兩條,但是它們彼此分不開。聖若望宗徒警惕說:“假使有人說:我愛天主,他却惱恨自己的弟兄,便是撒謊;因爲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若一,4,20)。所以,愛天父意味著也愛天父的子女,並爲天父願意子女們享有的益處著想。若望宗徒又說:“凡愛生他之父的,也必愛那由他所生的”(若一,5,1)。爲了愛天主而愛他人,這就是參與天主對他人的愛。

 

 

 

         耶穌把舊約所有的法律和先知都含括在他所教導的愛天主和愛人這兩條誡命中(瑪22,40),這表示耶穌肯定舊約時代天主頒給以色列子民的十誡法律,而且視十誡爲獲得永生必須遵行的道路。耶穌曾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瑪19,17)。由此看來,愛德要求人遵行所有的誡命,聖保祿宗徒說:“愛不加害于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10)。天主十誡的教訓無非是耶穌所教導的唯一誡命的反射,這唯一的誡命純粹是爲了人的靈魂和肉體的益處而頒布的。由此看來,在耶穌的新誡命中,舊約的十誡保存它們的原始價值,而且也是基督信仰的倫理道德依據。可是我們也不能忘記在新約中,愛德的具體內容也有多種方式。耶穌說:“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6,31),這是金科玉律,是一般性的原則;但是耶穌也舉出許多明確的例證來說明行愛德的具體內容,比方說:給饑餓的人飯吃,給口渴的人水喝,給赤身裸體的人衣穿,接待外來的人,看訪生病的人,探望坐監的人等等。

 

 

 

         天主在舊約時代向梅瑟和以色列人民所頒布的十誡的前三誡,指的是人對天主的態度和義務,這三誡納綜合起來就是新約時代耶穌所立的兩條誡命的第一條,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十誡中的後七誡綜合起來指的是對人的態度和義務,就是耶穌新誡命中的第二條,愛人如己。耶穌在新約中所頒布的新法律,把舊約時代的十誡法律提升爲天主和人之間的父子親情關係。不論是新約或舊約的法律,它們的對象表面開來似乎是以色列子民或基督信徒,其實它們所含的智慧放諸四海皆准,任何人都可以瞭解,也可以接受,因爲都是屬于普遍的價值,古代不同民族的法典中都有類似的精神和價值觀。

 

 

 

         所以,天主十誡所反映的,其實就是宇宙造化的秩序,是人的理性可以瞭解和接受的。里昂的主教聖依勒內說:“自從起初,天主就在人心中根植自然法律的規誡。後來,只限于提醒他們記住這些規律,那就是十誡”(反駁异端4,15,1)。聖奧斯定說:“天主把人心不再讀的法律寫在石板上,”(聖咏注解57,1)。當耶穌宣布“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這個金科玉律的時候,或者在談論法律的真正意義(谷7,1-23)和公審判(瑪25,31-46)的時候,他的前提就建立在善與惡乃是客觀的事實這個基礎之上,是人藉著經驗和思考可以了解的事。聖保祿宗徒告訴羅馬人說:“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爲此作證,因爲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有時在辯護”(羅2,14-15)。聖保祿的話就在說明,銘刻在人心中的自然法律也有類似天主啓示給以色列選民的十誡的功能。

 

 

 

         這麽說來,愛德有提升人格的作用,因爲愛德一方面尊重人的自然本性,一方面促進合乎人性的種種善行的價值,把人世間的事納入人和天主的父子關係中,使整個人生具有新的意義。這樣,天主從創造宇宙世界開始,幷在人類歷史中逐步實踐的唯一計劃,便臻于完成。其實,我們也可以說天主銘刻在人心中的自然法律是天主啓示的先兆,是福音愛德的法律的初稿,它保護人類心靈的真正益處,使人能够有尊嚴地實現自己與生俱來的聖召,這個聖召包括身體的健康成長、性的正確發展、工作能力的發揮、以及社會生活關係等等。

 

 

 

         自然法律既然是天主爲了他所創造的人的幸福,而銘刻在每個人心中的規則,所以人必定可以憑著自己的理性認識瞭解它,視他爲永恒的價值和建立自己所必需遵行的途徑。但是我們也應該知道,人對自然法律的認識是漸進的,不是在天主創造宇宙世界之初,人便自然擁有這樣的認知。人類在認識自然法律的規程中,曾有過許多錯誤,比方說昔日以殘酷的手段對待戰爭俘虜或奴隸,對犯人施加酷刑,男女不平等,否認宗教信仰自由,牽制思想言論等等的。

 

 

 

         總而言之,自然法律實在是人的生命本身,它給人指出真正成長的道路。忠實地遵守自然法律就是忠于自己。誰以責任心接納自然法律,他不但在服從天主,也如聖多瑪斯所說的,“在參與天主聖意的安排,不但有能力供給自己的需要,也有能力供給他人的需要”(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I,q.91,a.2.)。從某方面說,遵循自然法律的人成了自主的人,因爲他自由地選擇去做那有益于自己的事。其實,天主所期待于我們的,無非是做人的成功,成爲他的好子女。聖若望宗徒說:“天主的命令就是永生”(若12,50)。

 

 

 

3121字。江國雄)

 

 

 

 

*感謝梵蒂岡電台江國雄爵士提供以上講稿分享。
**本文版權所有,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並勿任意更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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